山東工會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幫扶
和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困難職工家庭精準認定,規范困難職工家庭檔案動態管理,夯實困難職工幫扶工作基礎,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發〔2020〕13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工會組織對困難職工家庭的認定、幫扶和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級工會在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工作中,應主動引導和幫助困難職工家庭申請社會救助,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納入社會救助體系。
第四條 堅持“應建盡建”原則,強化精準識別,為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立卡,納入工會常態化幫扶體系。
第二章 困難職工家庭類別和認定
第五條 困難職工家庭分為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職工家庭。
1.深度困難職工家庭,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必要費用后,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工家庭。包括但不限于:
(1)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但還存在患病、子女上學、傷殘等其他剛性支出的困難職工家庭。
(2)企業關停并轉過程中下崗失業、停發或減發工資,造成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傷殘等因素,導致家庭收入扣減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長期照料費用后,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職工家庭。
2.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因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成本后,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職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職工家庭,具體是指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種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見病病種目錄),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生活仍暫時有困難的意外致困職工。包括但不限于:
(1)在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會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負傷致殘或因公殉職、犧牲的職工家庭。
(2)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染病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救治費用個人承擔部分超過職工家庭年收入的80%),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職工家庭。
(3)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職工家庭年收入的80%),導致基本生活暫無著落的職工家庭。
第六條 對長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難的農民工幫扶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居住在獨立工礦區、企業集中生活區的離退休人員、病退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可納入幫扶范圍。因公犧牲干部職工遺屬和工亡家屬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納入幫扶范圍。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人均純收入,是指“(家庭收入—家庭剛性支出費用)/家庭總人口數”。
1.職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標。
職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項目等不計入家庭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1)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2)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經營企業的,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3)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4)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收入扣除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在計算轉移凈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5)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2.職工家庭剛性支出核算指標。
(1)因病費用,指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慢性病)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門救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計算。
(2)因殘費用,指因殘、因病用于康復治療以及長期照料的費用。
(3)因學費用,指子女上學產生的費用。按照個人承擔的學費、住宿費、必要長途路費扣除政府或社會資助后的實際支出。
(4)住房費用,指困難職工租住當地人均住房面積以內房屋的費用。
(5)多重支出費用,存在多重剛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況的可以累積計算。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3.家庭總人口原則上以戶籍為單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計算,或以雖不在同一戶籍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計算。不計入家庭人口情形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為準。
第八條 職工申報時提供的家庭收入、家庭剛性支出等,如與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數據不一致時,收入應以高者為準,支出應以低者為準,家庭剛性支出費用可為零。
第九條 困難職工家庭認定及建檔的排除性條件:
1.子女在高收費私立學校(收費標準超過當地相同等級公立學校2倍)就讀或自費留學的。
2.本人或家庭成員為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3.存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高消費行為。
4.拒絕配合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證明的家庭。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故意采取其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
5.在城市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且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擁有、經常使用各種機動車輛的(殘疾、患病職工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除外)不納入深度困難職工檔案。
6.省總工會結合實際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幫扶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幫扶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地方各級財政和各級工會經費安排的專項用于困難職工幫扶救助的資金。
第十一條 幫扶資金的使用,堅持依檔幫扶、精準施策、實名制發放的原則。
第十二條 幫扶資金的救助對象為困難職工家庭,包括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職工家庭。
第十三條 幫扶資金使用范圍:
1.生活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溫等方面生活保障。
2.醫療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見病、重病殘疾護理、患慢性病長期服藥、感染重特大傳染病等,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互助保障等報銷和其他部門救助后,仍然難以承擔的醫療醫藥費用補助。
3.助學救助項目,主要用于困難職工子女上學期間所需生活費、路費和其他必要支出,以及工會勤工儉學項目崗位補貼。
4.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項目,主要用于幫助有勞動能力的困難職工家庭成員提升就業和職業發展能力,以及鼓勵困難職工家庭成員充分就業的補貼。
5.法律援助項目,主要是對勞動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困難職工開展法律援助服務。
6.省總工會結合實際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幫扶資金使用標準: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標準嚴格按照《山東工會貫徹落實<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執行;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嚴格按照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同時,使用不同來源幫扶資金(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地方各級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各級工會經費)累計幫扶救助的,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一)深度困難和相對困難職工家庭
1.生活救助項目。基本生活支出,深度困難職工家庭每戶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2個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相對困難職工家庭每戶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8個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住房、取暖降溫補貼等不超過當地政府同類項目標準。
2.醫療救助項目。深度困難職工家庭補助不超過個人承擔部分,相對困難職工家庭補助不超過個人承擔部分的80%,并且累計醫療救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3.助學救助項目。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每生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階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4.職業培訓補貼。困難職工家庭成員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且不超過個人承擔費用。
5.省總工會結合實際確定的其他情形。
(二)意外致困職工家庭
1.對在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會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負傷致殘的職工家庭,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因公殉職或犧牲的職工家庭,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2.對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染病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救治費用個人承擔部分超過職工家庭年收入的80%),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職工家庭,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不超過其救治費用個人承擔部分。
3.對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職工家庭年收入的80%),導致基本生活暫無著落的職工家庭,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全年每戶單個幫扶項目補助額度超過2萬元應報省總工會審批,超過5萬元應報請全國總工會同意。省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全年每戶單個幫扶項目補助額度超過2萬元應報市總工會審批,超過5萬元應報請省總工會同意。
第十六條 省總工會結合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資金總量、在檔困難職工家庭戶數等制定分配方案。各級工會應綜合考慮幫扶資金的分配額度、在檔困難職工家庭戶數、困難程度,參照物價指數、社會救助水平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補助標準、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幫扶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彌補各級總工會工作人員工資或辦公經費,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購買車輛、手機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基本建設投資,購買明令禁止的物品,其他與困難職工幫扶無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幫扶資金分配方案應報上一級工會備案。縣級及以上工會應當在幫扶資金使用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情況逐級上報至省總工會備案,并錄入山東工會精準幫扶系統。
第十九條 因特殊原因幫扶資金預計將造成結轉結余的,應于當年11月15日前由市級工會書面報告省總工會,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困難職工家庭建檔程序
第二十條 申報。困難職工本人或其家屬向困難職工所在單位或社區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困難職工家庭申報表》并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及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等。申報深度困難職工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房產和機動車情況。
第二十一條 調查摸底。申報職工所在單位或社區工會在收到職工申報材料后,應及時確定聯系人并開展入戶調查,對申報職工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健康狀況、致困原因、剛性支出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確保情況真實。
第二十二條 公示上報。申報職工所在單位或社區工會結合調查摸底情況,對職工的申報材料和有關情況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在職工所在單位或社區內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困難職工所在單位或社區工會在《困難職工家庭申報表》上簽具意見,并及時將申報材料報鄉鎮(街道)工會或上一級工會。
第二十三條 審查。收到申報材料的鄉鎮(街道)工會或上一級工會,應對上報的困難職工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要派人入戶調查。審核無異議后,報縣級(含)以上職工幫扶(服務)中心。
第二十四條 認定。縣級(含)以上職工幫扶(服務)中心要嚴格按照困難職工家庭認定標準,通過入戶調查、與民政等政府部門數據比對等方式對困難職工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嚴格復核。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要及時錄入山東工會精準幫扶系統,逐級上報、審核、備案;對不符合建檔條件的困難職工家庭,要將認定結果及時反饋給基層工會和聯系人,并由基層工會或聯系人反饋至申請職工本人。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但在基層工會建檔確實存在困難的職工家庭,經職工本人申請,縣級(含)以上職工幫扶(服務)中心可按照上述程序對申請職工進行調查摸底、公示、審查,對符合建檔條件的,經集體研究后進行認定建檔。
第二十六條 基層工會或職工幫扶(服務)中心應按照山東精準幫扶系統中的困難職工檔案內容,真實詳細地建立困難職工檔案。充分利用工會與民政等政府部門數據比對、信息共享機制,實行困難職工檔案信息化管理,簡化建檔流程,逐步實現困難職工無紙化建檔,一網通辦幫扶。
第五章 檔案構成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工會組織在對困難職工家庭開展幫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 (照片、錄音、錄像)、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二十八條 檔案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1.困難職工原始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其中,紙質檔案包括困難職工申報材料,家庭成員身份和收支證明材料、公示材料等;電子檔案是指山東工會精準幫扶系統中的困難職工檔案。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信息應保持一致。
2.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檔案。有關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地方財政配套幫扶資金、用于幫扶救助的工會經費以及其它幫扶資金的政策、規定、制度等,幫扶資金的分配方案、會議紀要、會計憑證、銀行單據等,幫扶資金實名制匯總表(發放表)、預決算報表 (報告)等。
3.日常幫扶工作檔案。幫扶工作政策、規定、制度;幫扶工作會議記錄、紀要;幫扶工作有關請示、報告及上級機關的批復、復函;幫扶工作有關報表和數據統計資料等。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并接受上級工會、本級工會及檔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困難職工建立檔案須以家庭為認定單位,堅持一戶一檔案,避免重復建檔、重復統計。原則上以困難職工為主建立檔案,夫妻雙方都是困難職工且不在同一單位的,原則上以戶主為主建立檔案。
第三十一條 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由用人單位工會負責建立檔案。符合建檔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由所在鄉鎮、街道(社區)工會負責建立檔案;鄉鎮、街道(社區)尚未成立工會的,由上一級工會或縣級(含)以上工會職工幫扶(服務)中心負責建立檔案;重新就業后仍符合條件的,由新用人單位工會更新檔案。
第三十二條 原用人單位被合并、撤銷或改變隸屬關系,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將檔案轉移到職工所在的新用人單位工會或所屬街道(社區)工會和縣級(含)以上工會職工幫扶(服務)中心。
第三十三條 加強困難職工檔案分類動態管理。
1.對深度困難職工家庭,原則上每年核查、調整一次。每年11月,市縣級工會根據核查結果對山東工會精準幫扶系統中的深度困難職工家庭檔案進行調整。
2.對相對困難職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職工家庭,原則上每半年核查、調整一次。每年5月和11月,市縣級工會根據核查結果對山東工會精準幫扶系統中的相對困難和意外致困職工家庭檔案進行調整。
3.困難職工聯系人每季度對困難職工家庭調查走訪一次,并及時將有關視頻、圖片等資料上傳至山東工會精準幫扶系統。
4.復核期內幫扶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得隨意降低幫扶水平。
5.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要保持同步,一種檔案發生變化時,另一種檔案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步工作。
第三十四條 檔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類管理。按財務制度管理的有關檔案,應根據會計檔案歸檔要求進行歸檔整理。其他檔案均按文書檔案歸檔要求,獨立設置類別歸檔整理。困難職工原始檔案自撤檔之日起保管10年。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本、圖形、數據表格歸檔時,應同時生成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保存。
第三十五條 應安排專人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檔案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辦妥檔案交接手續。對擅自損毀、涂改、偽造和刪除檔案和因工作失職造成檔案損毀、丟失、失密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檔案退出
第三十六條 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深度困難職工為解困脫困對象。
脫困是指深度困難職工經精準幫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純收入連續6個月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生活狀況脫離困境;脫困后給予6個月漸退期,漸退期后,仍符合相對困難或意外致困建檔標準的應納入相應困難類型檔案繼續幫扶,防止返困。
解困是指深度困難職工致困因素難以消除,通過政府救助和工會常態化幫扶,家庭生活水平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其應繼續保留在深度困難職工檔案中實施常態化幫扶。
相對困難職工經幫扶救助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純收入連續6個月超過2倍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做退檔處理;若仍符合意外致困建檔標準的應繼續納入予以幫扶。
對意外致困職工家庭,給予必要的幫扶救助后,致困因素消除的,應及時做退檔處理。
第三十七條 檔案退出以家庭為單位。對已經脫困的深度困難職工在漸退期后納入脫困庫管理,對已經超出建檔標準的相對困難和意外致困職工做退檔處理,對已經死亡的進行注銷,對因各種原因返困的困難職工,應恢復檔案繼續給予幫扶。
第三十八條 建檔困難職工退出要嚴把質量關,對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級工會可以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等實際情況,對那些不符合本辦法建檔要求但又確實有困難的職工,制定相應管理細則,分層建立檔案實施幫扶。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山東工會困難職工檔案管理辦法》(魯會辦〔2018〕17號)同時廢止,有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總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