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發〔2009〕21號 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一個時期以來,由于一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職責不清,相互推誘,相當數量的勞務派遣工還沒有組織到工會中來。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勞務派遣工在內的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現對組織勞務派遣工加人工會作出以下規定:
1.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吸收勞務派遣工加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勞務派遣工應首先選擇參加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委員會中應有相應比例的勞務派遣工會員作為委員會成員。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
2.在勞務派遣工會員接受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工會代管。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會員組織活動、權益維護等的責任與義務。
3.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于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用工單位工會接受委托管理勞務派遣工會員的,工會經費留用部分由用工單位工會使用或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和用工單位工會協商確定。
4.勞務派遣工會員人數由會籍所在單位統計。加人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包括委托用工單位管理的勞務派遣工會員,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統計,直接加人用工單位工會的由用工單位工會統計。
5.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牽頭、由使用其勞務派遣工的跨區域的用工單位工會建立的基層工會聯合會,不符合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的規定,應予糾正。
6.上級工會應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指導和幫助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工會做好勞務派遣工加人工會和維護權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