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安康杯”競賽活動實行每兩年表彰一次。
二、已獲得1年以上(包括1年)全國“安康杯”競賽先進集體或優秀個人榮譽的單位或個人,不再上報參與“安康杯”競賽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的評比表彰。上述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經地方、產業、行業企業聯合等“安康杯”競賽組委會年度考核,達到全國“安康杯”競賽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考核標準的,繼續保持其榮譽稱號,其獲得榮譽稱號時間將連續計算;同時經以上競賽組委會年度考核,達不到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考核標準的單位和個人,視情況取消其全國“安康杯”競賽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榮譽稱號。被取消榮譽稱號的單位,經過努力再次達到全國“安康杯”競賽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考核標準的,可再次推薦申報全國“安康杯”競賽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各級工會對已經獲得全國“安康杯”競賽先進集體的單位和優秀個人應做好相應的管理、備案等工作。
三、對獲得全國“安康杯”競賽優勝單位和示范單位稱號的先進集體,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將一律取消其榮譽稱號。待該單位在之后的“安康杯”競賽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新的優異成績,再重新申報評比表彰,其獲得榮譽稱號連續時間重新計算。
四、全國“安康杯”競賽優秀組織單位,可以重復參與評選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