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工審〔2017〕38號
關于轉發《關于印發〈中華全國總工會
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聘請社會中介
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市總工會、國家級開發區總工會、市直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
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關于印發〈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威海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6月8日
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中國金融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
際,參照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
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審查審計工作,構建工
會內部審計、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職工會員監督相結合的 立體經審監督體系,規范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中華全國總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總經審辦)審計工 作的行為,提高審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工會審計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
門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執業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會計、 審計和其他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 全總經審辦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 不能滿足審計工作需要時,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 工作。
第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社會中介機構承擔某一審計項目或某一審計項目中的部分工作事項;
(二)社會中介機構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組工作。
第五條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可以參與下列工作:
(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審核及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等;
(二)工會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經濟責任審計;
(三)工會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四)其他適宜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的工作。
第二章 社會中介機構的選聘
第六條 全總經審辦設立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備選庫 一般分為工程類、會計類。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的設立,應 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取方式和程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七條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
重大違法記錄;
(六) 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的設立程序為:
(一)全總經審辦根據對社會中介機構的需求情況,定
期更新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
(二)全總經審辦組成選聘工作小組,負責選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具體事項;
(三)選聘工作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選聘方式 和程序,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聘社 會中介機構,經經審辦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設立社會中 介機構備選庫。其中:參與建設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審核及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社會 中介機構一般 5-8 個;參與工會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經濟
責任審計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審計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一般不超過 10 個。
第九條 政府集中采均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 全總經審辦在備選庫中通過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擇優選 擇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集中采購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應當單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社會中介機構。
財政部、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總工會對選聘 程序和選聘范圍等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全總經審辦應當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建設
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第三章 審計費用及其支付程序
第十一條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所需經費的列支渠道為: (一)建設項目的審計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列入竣工
決算;
(二)工會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經濟責任審計、工會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以及其他項目的審計費用列入全總經審工作經費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審計費用標準為:
(一)政府集中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按照與社會中介機構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費用標準;
(二)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集中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按照公開招標的中標價格,確定費用標準;
(三)財政部、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總工會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按照《委托審計業務約定書》 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提出費用支付意見和金額, 經經審辦主任審批后,支付審計費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選派工作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前,應提交擬選派人員的工作簡歷及有關工作業績等情況,全總經審辦擇優選擇項目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工作人員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格;
(二) 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三) 職業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四) 身體健康;
(五) 屬于機關退休人員的,應符合退休人員從業的有
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全總經審辦應當對社會中介機構選派的工作人員進行工會財務、審計、職業道德、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七條 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社會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有義務建立和遵守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其人員遵守職業準則和使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報告或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對于涉密審計項目或者事項,社會中介機構
參與審計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和工會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時,應當遵守工 會審計工作規范和要求,接受全總經審辦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項目完成后,應當將 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果文件,及 時提交全總經審辦。
第五章 考核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獨立實施審計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其 全部工作結果負責。派員參與審計組實施審計的,對其審計 范圍內的工作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審計項目完成后,應當定期組織對所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的業務質量和履行《委托審計業務 約定書》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情況進行考評,考 評結果作為能否繼續競聘和參與審計工作的重要依據。
可以定期組織評審專家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所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考評,考評的重點內容為:
(一) 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二) 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 審計人員的職業謹慎性;
(四) 社會中介機構的信譽;
(五) 采用審計程序及方法的適當性;
(六) 采用審計依據的有效性;
(七) 獲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嚴重后果的,應當解除合作關系并追究違約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一)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二)擅自以全總經審辦名義從事與審計事項無關活動的;
(三)利用受聘工作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將審計結果用于與審計事項無關目的的;
(五)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的;
(六)拒絕接受全總經審辦指導和監督的;
(七)工作結果不符合審計質量要求,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重大違法和違規問題的;
(八)將受托審計事項轉包、分包他人的;
(九)不履行《委托審計業務約定書》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總經審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總經審辦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工審辦字[2013]
4號)同時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