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總工會、經信局、人社局、衛生計生局、安監局,高區、經區總工會、經發局、人社局、社會事務管理局、安監處,臨港區總工會、工信局、人社局、社會事務管理局、安監處,市直各單位工會: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市總工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深化全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威海市總工會 威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威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威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關于深化全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簽訂工作的意見
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安全集體合同)是推動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水平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徑。目前,我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存在著企業職工參與協商程度不夠、協商過程流于形式,一些集體合同內容不夠詳實具體、實際作用不夠明顯等問題,為切實增強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的針對性、實效性,推動形成制度保障有力、機制運轉高效、職工參與廣泛、實施效果明顯的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局面,根據《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深化集體協商工作規劃(2015-2018年)》精神,現就深化全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簽訂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市委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強化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責任,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合法權益,從根本上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推動企業持續安全生產,實現廣大職工體面勞動、舒心工作、全面發展,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
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至2019年底,在全市深化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簽訂工作。分3個階段推進。
(一)啟動安排階段(2017年6月底前)。各區市、市直單位制定出臺本地區、本單位推進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簽訂工作計劃,提出具體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并進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攻堅階段(2018年6月底前)。推動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在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涉氨涉塵等高危行業和交通運輸、紡織、環衛等職業危害嚴重、事故多發的行業、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實現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簽訂率100%。
(三)全面推進階段(2019年底前)。積極推動中小微企業和非公企業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的簽訂工作,實現全市已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安全集體合同覆蓋率達到100%。
三、工作要求
(一)積極爭取黨政支持。各級工會要按照《中共山東省委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定期向黨委匯報、向政府通報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進展情況及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爭取黨委政府加大對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的支持力度,努力造就“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和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運作、職工廣泛參與”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強協商隊伍建設。一是選好協商代表。根據《集體合同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和職工要按照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至少3人的原則選好協商代表。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至少包含一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或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二是強化教育培訓。各區市總工會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合作,按照“每年培訓不少于60人次”的規定,加強對負責集體協商工作的工會干部、職工方協商代表等人員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業務培訓,學習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業務知識和集體協商技巧,提高工會干部和集體協商代表的整體素質。
(三)明確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協商內容。一是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必須針對以下內容進行集體協商,并確定具體標準。①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條例、標準,制定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工具;③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以保障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實行“三同時”;④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落實先培訓后上崗、每年再培訓、轉崗再培訓和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標準培訓制度;⑤按照國家規定,向職工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⑥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健康體檢,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按期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做好職業病患者的工作安排、健康檢查,落實有關醫療待遇;⑦支持工會組織職工開展“查保促”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康杯”競賽活動;⑧制定或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有工會組織派員參加,涉及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必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通過;⑨工會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企業必須立即作出處理。二是非公中小微企業工會要從實際出發,依照求同存異、循序漸進的原則,可以先就協商一致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問題同企業簽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對暫未達成共識的問題,可在協商一致后,作為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的補充協議進行簽訂。
(四)規范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簽訂程序。一是企業工會要定期組織職工協商代表深入生產一線,通過座談、問卷等形式廣泛了解本企業不同崗位、不同工種勞動安全衛生狀況,了解掌握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難點和突出問題,了解企業職工的訴求,并能夠結合企業狀況和承受能力,準確歸納、提煉有代表性的協商議題。二是基層工會以書面的形式向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提出協商要約,要明確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協商人員名單等信息。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有困難的,可由其上一級工會代表基層工會向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提出協商要約。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在接到要約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三是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本著主體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協商議題充分發表意見,達成一致后,雙方共同或委托一方整理修改勞動安全集體合同草案,召開職代會審議通過并簽訂。四是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簽訂后,由企業征求縣級以上衛生和安監部門意見,并及時將合同文本報送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審查,審查后要同時報送縣級以上工會、衛生、安監部門備案,并在企業內部予以公示告知。
(五)豐富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簽訂形式。一是在中小微企業比較集中的開發區及鄉鎮(街道)、工業園區,要結合行業(區域)工會組織建設,按照集體協商的有關規定和流程,由行業(區域)工會主席擔任首席代表,同本區域內的企業法人代表簽訂行業(區域)性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當行業(區域)工會組織尚未建立時,可以通過“上代下”等方式,由鄉鎮(街道)總工會主席擔任首席代表進行協商簽訂。二是產業工會要切實發揮熟悉行業勞動關系特點、聯系行業職工緊密的優勢,深入開展對本行業集體協商工作的調查研究,適時就行業勞動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提出指導意見和政策措施。三是基層工會要結合各自實際,既可以同企業單獨簽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也可以將勞動安全集體合同作為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專章或附件。
(六)做好工作結合。一是與創建和諧企業結合起來。各級總工會要結合各自實際,積極協調將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的簽訂落實情況列入《和諧企業創建測評標準》,切實推動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深化開展。二是與工會組織建設結合起來。要做到工會組建到哪里,就把簽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開展到哪里。三是與“查保促”活動和“安康杯”競賽結合起來。要將開展“查保促”活動和“安康杯”競賽寫入勞動安全集體合同文本。同時,各級工會在“查保促”活動督導中,要將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作為一項督導指標,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要在督導通報中予以通報;在“安康杯”競賽活動考核中,將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實行“安康杯”競賽優勝企業評比“一票否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合力推進。成立由市總工會、市經信委、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安監局組成的威海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全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的開展。各區市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任務,形成推進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合力。各級總工會要主動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臺本地區深化簽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實施意見,提出具體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要幫助指導職工方依法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并參與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經信部門要充分發揮聯系企業負責人的優勢,引導企業負責人自覺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有關法律法規,把集體協商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切入點,依法就勞動安全衛生開展集體協商并簽訂專項合同;人社部門要依法對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專項集體合同爭議的協調處理,查處集體協商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企業要求,就勞動安全集體合同中有關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等方面的內容予以指導幫助;安監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并就勞動安全集體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防暑降溫、健康檢查等方面的內容對企業予以指導幫助。
(二)加強考核,狠抓落實。一是市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地組織對全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重點檢查合同簽訂率、職工群眾參與率和滿意度以及合同履行等情況。對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工作開展不力或存在問題的地區和單位將予以通報。各級工會也要聯合本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工作,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能夠現場提出解決方案的現場予以反饋,對存在問題嚴重的單位由工會組織提交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掛牌督辦。二是市總工會、市經信委、市人社局、市安監局要把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納入對各區市部門工作目標考核,逐級分解工作目標,層層落實責任。三是各級工會要充分發揮“職代會保安全”的作用,建立職工代表安全生產巡視、職代會安全生產提案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公開等制度,對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和重點條款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職代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三)宣傳引導,典型示范。一是充分運用互聯網、手機微信平臺等宣傳陣地,廣泛宣傳簽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的重要意義,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的認可度,形成濃厚的工作氛圍。及時選樹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典型,交流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二是各區市總工會每年應至少培育選樹3-5家企業、1個行業(區域)勞動安全集體協商示范點,并進行實地調研和指導。三是加強對簽訂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典型案例的跟蹤研究和深入分析,總結帶有普遍性和規律性的經驗做法,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研討會、座談會、現場觀摩會、工作論壇等形式進行推廣宣傳。縣級以上總工會每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觀摩或示范點案例分析研討活動。
附件:1、威海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威海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成效
評價標準(試行)
附件1
威海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成 員:劉德柏 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
姚黎明 市政府節能辦主任
趙熙波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李 麗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調研員
孫 勇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聯絡員:李廠端 市總工會生產保障部部長
谷祖清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企業聯合會秘書長
孫麗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科長
劉 良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科員
耿小英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業健康監管科科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威海市總工會生產保障部,李廠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附件2
威海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成效評價標準(試行)
項目 | 評 價 標 準 | 資料數據來源 | 分項值 | 總分 (100分) | ||
工 作 管 理 | 1、制定了深化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并進行了安排部署 | 工作方案 會議記錄 | 3 | 9 | ||
2、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的宣傳引導 | 宣傳材料 | 3 | ||||
3、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工作持續開展,合同有效期無縫銜接 | 勞動安全集體合同文本 | 3 | ||||
協 商 準 備 | 資料收集整理分析 | 1、工會通過多種方式征集職工利益訴求 | 意見征求資料 | 3 | 15 | |
2、工會重點收集本企業不同崗位、不同工種勞動安全衛生狀況,了解掌握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難點和突出問題等材料 | 收集數據資料 | 3 | ||||
3、企業行政方積極提供本單位存在的職業健康危害、重大危險源點等相關資料 | 企業提供資料 | 4 | ||||
4、工會對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制訂職工方協商工作預案 | 工作方案 和相關資料 | 1 | ||||
5、工會與企業就勞動安全衛生集體協商進行充分溝通協調 | 2 | |||||
6、工會提前向上級工會報告協商籌備情況,爭取上級工會指導 | 2 | |||||
協 商 準 備 | 協商 代表選拔培訓 | 1、雙方協商代表產生程序合法、主體合法、人數對等,如聘請本企業(行業、區域)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擔任協商顧問或協商代表,依法履行了程序 | 協商代表名冊 及產生過程 相關資料 | 2 | 13 | |
職工方協商代表構成合理,至少包含1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 | 1 | |||||
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符合相關規定 | 1 | |||||
企業行政方首席協商代表符合相關規定 | 1 | |||||
5、工會建立職工方協商代表培訓、述職、評議等制度 | 相關制度 | 4 | ||||
6、企業支持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為履行職責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職工方協商代表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 4 | |||||
協 商 程 序 | 1、要約、應約采用書面形式,時間、內容等符合相關規定 | 要約書與應約書 | 2 | 11 | ||
2、協商主要通過召開協商會議的方式進行,且在協商會議前進行了多層次的充分溝通與磋商 | 協商會議資料 | 3 | ||||
3、協商過程、進程等通過恰當方式向職工通報 | 通報材料 | 2 | ||||
4、勞動安全集體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職代會(職工大會)討論,且經無記名票決,通過率較高 | 職代會(職工大會)審議報告 | 2 (>50%) | 4 (≥80%) | |||
協 商 程 序 | 5、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 勞動安全集體合同文本 | 2 | 10 | ||
6、協商會議原始記錄詳盡、準確,且經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確認 | 原始記錄 | 2 | ||||
7、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報經人社部門審查,并同時報送工會、安監、衛計、經信等部門備案 | 報審資料 | 4 | ||||
8、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采取書面形式向職工公布生效的勞動安全集體合同 | 書面公告 | 2 | ||||
協 商 效 果 | 1、企業建立健全包括勞動安全集體協商在內的安全生產制度 | 勞動安全集體合同文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資料 | 4 | 19 | ||
2、合同中明確了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勞動安全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告知與防護等內容 | 4 | |||||
3、協商確定了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定期開展勞動安全衛生培訓等內容 | 4 | |||||
4、合同中確定了工作時間與休息標準、規定了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明確了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經費保障 | 4 | |||||
5、合同中明確要組織開展“查保促”活動和“安康杯”競賽 | 3 | |||||
合 同 履 行 | 1、成立由工會牽頭的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履約監督組織,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就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與企業溝通 |
監督檢查記錄、職代會(職工大會)專項報告、履約對照表和 相關資料 | 4 | 15 | ||
2、企業每年向職代會(職工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 3 | |||||
3、企業未發生履行勞動安全集體合同爭議 | 3 | |||||
4、企業對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履行中職工意見和建議有改進辦法和措施,及時回復 | 2 | |||||
5、勞動安全集體合同履約率100% | 3 | |||||
職 工 滿 意 度 | 1、企業職工對勞動安全集體協商工作普遍知曉 | 調查問卷 座談交流 | 1 (>60%) | 2 (≥70%) | 8 | |
2、企業職工對勞動安全集體協商工作的參與率較高 | 調查問卷 座談交流 | 1 (>80%) | 2 (≥90%) | |||
3、職工對勞動安全集體協商工作綜合滿意度較高 | 調查問卷 座談交流 | 1 (>70%) | 2 (≥80%) | |||
4、職工代表對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滿意率較高 | 調查問卷 座談交流 | 1 (>70%) | 2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