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發〔2013〕28 號
關于印發威海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4 月 26 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工作,更好發揮勞動模范的示范帶動作用,充分調動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模范,是指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授予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稱號的勞動者。包括全國勞動模范、省勞動模范和市勞動模范。
其他受表彰勞動者是否按照勞動模范管理,由市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模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
第三條 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勞模評委會負責,具體工作由市勞模評委會辦公室承擔。
第四條 市勞動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屬企業職工、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授予“威海市勞動模范”稱號;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授予“威海市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五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全市各行各業各條戰線上奮力拼搏,為建設現代化幸福威海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市勞動模范的評選。
第六條 市勞動模范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名額和分配比例由市勞模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提出具體意見, 按照程序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八條 市勞動模范評選推薦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重點面向基層、面向一線,充分發揚民主,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 市勞動模范評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基層單位推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會和村(居)委會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并經本單位領導班子同意后,確定推薦人選。推薦人選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上報。
(二)有關單位審核。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 下同)和市直部門、單位以及大企業對基層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審核,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征求同級干部管理、紀檢監察、人口和計生等部門的意見;屬企業負責人的,須征求同級紀檢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生、審計、環保、安監、地稅、工商、國稅等部門的意見,審核通過后,向市勞模評委會辦公室推薦。
(三)市勞模評委會評審。市勞模評委會辦公室對推薦人選嚴格把關,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市勞模評委會評審后,在市級主流媒體進行公示。
(四)市政府審批。市勞動模范候選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勞模評委會辦公室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條 全國勞動模范和省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全國勞動模范原則上從省勞動模范中推薦,優先推薦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省勞動模范原則上從市勞動模范中推薦,優先推薦山東省富民興魯勞動獎章獲得者。
第十一條 遵循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市勞動模范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獎勵標準由市勞模評委會研究提出,報市政府審批,費用由市財政列支。屬企業職工的,每月增加崗位工資 100 元,由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戶籍在威海市且年滿 60 周歲的市農業勞動模范,每人每月享受 60 元的榮譽津貼,由其戶籍所在市區財政支付。
第十三條 全國勞動模范和省勞動模范的獎勵和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被評為不同層次勞動模范的,享受有關規定中的最高待遇。
第十五條 勞動模范在工作生活學習方面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晉級、晉職、評定技術職稱時優先考慮。
(二)支持參加脫產進修或者業余學習。
(三)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保障權。
(四)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相關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五)所在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安排療(休)養,療(休)養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療(休)養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上級工會組織共同承擔。
(六)所在企業因改制、破產、倒閉等原因分流安置職工時, 優先安置。
(七)在失業再就業時,可享受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
(八)在二級以上醫院就醫時,免收普通掛號費和門診診療費,優先預約專家診療。
(九)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報銷標準為:全國勞動模范報銷 100%,省勞動模范報銷90%,市勞動模范報銷 80%。勞動模范所在企業因改制、破產、倒閉等原因不能支付報銷費用的,由所在企業的主管部門支付; 主管部門確有困難不能支付的或者無主管部門的,由同級財政支付。農業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因困難不能支付報銷費用的,由其戶籍所在市區財政支付。
第十六條 對困難勞動模范按下列要求進行救助:
(一)對年工資收入低于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在職勞動模范、年收入低于全市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水平的退休勞動模范、年收入低于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農業勞動模范,發放生活困難幫扶金;
(二)對因本人及家屬患病、子女上學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的勞動模范,發放特殊困難救助金;
(三)生活困難幫扶金、特殊困難救助金由勞動模范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工會負責核實,由所屬市區總工會或者市直單位工會初審匯總后,向市總工會申報;
(四)市勞動模范的生活困難幫扶金、特殊困難救助金由市總工會匯總并進行公示,報市政府審批,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列支。全國勞動模范和省勞動模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依法維護勞動模范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模范的政治地位、經濟利益、社會榮譽不受侵犯。
第十八條 各級宣傳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勞動模范先進事跡,弘揚勞動模范精神,在全社會營造學習勞動模范、爭當勞動模范、關愛勞動模范的良好氛圍。
第十九條 市總工會應當建立完善勞動模范檔案,全面掌握勞動模范的政治表現、先進事跡和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關心勞動模范,通過走訪慰問和舉辦聯誼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勞動模范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勞動模范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勞動模范工作生活發生重大變動時,所在單位工會應當逐級上報至市總工會。
第二十二條 勞動模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模評委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取消其稱號,并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 4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